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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5〕33号
  • 【发布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琼府〔2005〕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加速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本省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加大向“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力度,积极拓展国际劳务市场,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路子。
(二)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7万人次以上,努力实现新增省内转移就业4万人次以上、新增输出到省外就业2万人次以上,并逐年增加,力争到2010年大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加大力度,全方位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城镇转移。紧密结合我省“一省两地”战略的实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扩大民营经济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
(四)扩大农村劳动力向外省劳务输出规模。充分利用我省的区位优势,全面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劳务合作协议》,积极开拓“长三角”等新的劳务市场。加强和扩大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抓好对口培训。在我省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入地广东省设立劳务工作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和劳动维权,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作全面对接,使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五)努力拓展国外就业市场。发挥侨乡优势,瞄准国外就业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机构进行对口培训和用工对接。
(六)积极鼓励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政策,做好服务,为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片”。
三、清理限制性政策,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
(七)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坚持“平等就业、公平对待”的原则,认真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有关政策及各种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要简化手续。
(八)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线,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农民进城务工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实行申报暂住登记和办证(卡)管理。
(九)保障用人单位自主合法招用农民工的权利。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在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上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十)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和招用农民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不得出台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
四、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十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农业、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科技、建设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农业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对象的组织工作,对未能继续升学的中学生及其他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数据库,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并做好就业衔接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快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把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任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进城就业引导性培训,并组织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
建立一批能在全省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积极争取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十二)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用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大力开展订单培训,紧贴用人单位需要开展培训。大力推行政府出钱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推广“招标培训”,把钱补在实用有效的培训项目上。培训补助资金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使有限的培训资金用好用足、用出成效。
五、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十三)大力做好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要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统筹规划,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程度。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十四)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进城农民工开放,积极为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职业中介机构,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让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就学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内容,制订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
(十六)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不得强行收回已进城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就业的农民自愿、合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在规定的税费外,向已进城就业的农民加收其他费用。
六、规范管理,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十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八)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十九)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步伐。抓紧建设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开展网上职业中介业务,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七、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情况,及时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建筑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杜绝新的拖欠。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基本内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与单位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二十二)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尽快结案;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由其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二十三)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领导。充实加强省和市、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其重要职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人抓、有经费、有目标、有考核、有实效。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的多元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增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能力对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需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
(二十五)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先进单位和艰苦创业的务工人员,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农民工懂法、守法、用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鼓励农民工自重自强、积极向上。
(二十六)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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