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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24号
  • 【发布日期】2006-06-15
  • 【生效日期】2006-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06〕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集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决定》(穗字〔2004〕3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农村居民到中心镇就业落户。

对具有本市市区(指市辖十区,下同)及从化市、增城市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市区内中心镇居住,同时具备以下第(一)、(二)项或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转为该镇的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被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且按规定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或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的。

(二)在该镇镇区(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下同)内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不包括与其他人共有,下同)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但有合法证明可获得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达到72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的固定住所。

(三)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并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被该镇镇域(指镇行政区域,下同)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且按规定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该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从事个体经济活动满3年。

(五)在该镇镇区内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或有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用人单位有产权),或有合法承租3年以上的出租房屋(须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有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等合法住所。

二、鼓励农村居民到城区就业落户。

对具有本市市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城区(指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下同)居住并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转为城区的非农业户口:

(一)被城区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且按规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或在城区内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满5年。

(二)在城区内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但有合法证明可获得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达到8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固定住所。

(三)在城区内连续居住满5年。

三、加快中心镇镇域内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

凡市区内中心镇镇域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大部分土地已被征收(或征用,具体标准由区定)的,可参照“城中村”改制的做法,成建制转为该镇的非农业户口。

四、改革农村居民到中心镇或城区就业落户及成建制“农转非”的审批制度。

(一)从化市和增城市农业户口人员,按政策规定可转为市区内中心镇或城区的非农业户口的,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居住地的区劳动保障局或人事局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或人事局核准;也可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由市公安局核准。

(二)市区农业户口人员,按政策规定需跨区(跨镇)转为市区内中心镇或城区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并由区公安分局予以核准。

(三)市区内中心镇的农业户口人员,按政策规定在该镇内就地“农转非”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或村集体组织向镇公安派出所申请,并由镇公安派出所核准。

五、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市区内中心镇或城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在市区范围内迁移的,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公户〔2004〕47号)规定办理。

六、有关配套政策。

(一)转为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公共就业服务、公共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低保救济、服兵役、优抚安置等政治权利、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因财力、资源不足原因,造成中心镇暂时不能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待遇的,由区统筹解决,市根据财力状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市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全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农转非”育龄夫妻,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居委会出具意见,经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生办审批并将有关资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4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满4年后,按照省计生委《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关于“改制第四年后方达到间隔期限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批准后一年内仍未能生育者,可再延期一年,延期一年内仍不能生育者,不再继续延期,原审批自动生效,当事人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的有关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逾期再生育则按超生处理”的规定执行。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口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仍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指标安排。

农业户口人员自愿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转为非农业户口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均执行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育规定。

(三)转为市区内中心镇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已实行股份固化的,保留其股份分配权。

转为市区内城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但已实施股份固化的除外),对其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入,可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该类人员在向有关部门申办转为非农业户口时,应提供由集体经济组织及本人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四)凡市区内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全民农业户口一律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五)市区内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及中技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但应先征求农业户口所在地的镇或村委会意见。

七、本市市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农村居民到从化市、增城市的中心镇和城区落户,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到白云区人和镇、萝岗区九龙镇落户,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6日起施行。本文件规定的有关连续居住、缴纳社会保险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的年限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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