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45号
- 【发布日期】2005-06-08
- 【生效日期】2005-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我市将从200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使农村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基础设施、标准化设备配置、标准化人才培训。现就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三项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成立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黄兴国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张俊芳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峻屹、市卫生局局长张愈、市农委副主任蒋凡凡、市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郝晓远、市财政局副局长魏文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柏捷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申长虹担任。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5年至2007年区县政府重点工作,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落实三项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及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
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集中审批、分步实施的管理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相关项目实施细则,审定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组织推动全市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
(一)市农委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将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日程并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预算内市补助资金的确定、拨付,计划的下达;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备配备、人才培训方案的审定,补助资金的确定、拨付,计划的下达,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
(四)市卫生局负责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方案的审查、申报、组织协调、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相关实施细则及项目进度要求,按标准用三年时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常用医疗设备、无菌消毒器械、公共卫生检验设备的配置工作,以及乡镇、村级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加强管理,做好分级质量控制和运行监督,建立责任制,明确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任务和责任部门,落实项目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费保障
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项目经费以区县政府筹集为主,市政府补助为辅,对财力不足、服务人口较多的区县适当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分三年对各区县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二)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分三年对各区县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卫生人才培训给予补助。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采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统一招标采购方式,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统一上交市财政,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
(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落实项目经费,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建设资金要固定专人、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超预算、超规模、超面积部分所需资金一律由区县自行解决。
四、工作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指导、监督有关区县按时限、按标准完成三项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市及本区县三项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安排,认真抓好落实,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工作,确保三年内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圆满完成。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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