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37号
- 【发布日期】2007-11-13
- 【生效日期】2007-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穗府[2007]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全面掌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风险隐患台账与电子数据库,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监管,完善监控体系,建立起协调配合、高效联动的机制。
三、工作重点
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严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四、职责分工
此次风险隐患排查具体由市应急办组织,负责总体部署、协调和督查;市有关单位负责指导、督查和规范本行业或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做好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监管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和监控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排查、评估和整改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类规范、指导和督查排查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
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地质灾害等;
2.市农业局负责生物灾害等;
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等;
4.市地震办负责地震灾害等;
5.市三防办负责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
1.市经贸委负责民爆用品生产、储存、销售安全等;
2.市公安局负责重特大刑事案件、交通拥堵和事故高发区域安全、人员密级场所和“三小”场所的安全、消防安全、 民爆用品使用安全、恐怖袭击等;
3.市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等;
4.市建委负责地铁、建筑工地安全等;
5.市交委负责公路营运、公路安全等;
6.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等;
7.市农业局负责自用农船的使用、安全管理等;
8.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辐射隐患等;
9.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工程、供水、燃气安全等;
10.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环境卫生、垃圾淤泥处理场安全等;
11.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等;
12.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等;
13.广州港务局负责港口和修造船业的安全等;
14.广州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等;
15.广州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等:
16.市电信局、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负责通讯、网络安全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1.市农业局负责动植物疫情等;
2.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等;
3.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病虫害等;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市教育局负责涉及学校安全事项等;
2.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涉及民族、宗教事件等;
3.市公安局负责群体性事件等;
4.市民政局负责涉及复退军人和社会团体组织事件等;
5.市人事局负责涉及军转干部事件等;
6.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资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7.市规划局负责因城市建设规划影响可能引发的事件等;
8.市文化局负责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安全等;
9.市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等;
10.市体育局负责大型体育活动安全事项等;
11.市物价局负责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的事件;
12.市旅游局负责涉及旅游观光景点事件等;
13.市外办负责涉外事件等;
14.市侨办负责涉侨事件等;
15.市台办负责涉台事件等;
16.市金融办负责金融事件等;
17.广州警备区和武警广州市支队分别负责涉及部队、武警类突发事件。
本通知没有列出的单位或列出单位中所列事项不明确的,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并按时间要求上报排查情况。
五、具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10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实际,抓紧制订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实施方案;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参照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结合实际,针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原则上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和办法,确保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周密性和可操作性,并要对负责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市有关单位制订的风险隐患认定试行标准和办法要于2008年1月25日前下发各区、县级市,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包含电子文档,电子邮箱:zbs3401@126.com)。
(二)实施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一是排查登记。各地、各单位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以及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填写《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
二是分析评估。各地、各单位要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衍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预案、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各地、各单位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边查边改。治理整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确保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是统计汇总。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将本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2008年6月15日前报送给风险隐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汇总后于2008年7月21日前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档案、《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及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办 (包含电子文档,电子邮箱:zbs3401@126.com)。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意见,并提出下一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治的具体目标,工作总结报告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送市应急办(包含电子文档,电子邮箱:zbs3401@126.com)。
市应急办组织对各地、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部署等落实及治理整改情况、应急措施准备情况等。同时,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作为预防突发事件的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经常研究和部署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工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管理工作,并为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开展排查工作,排查不全面彻底,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措施的要追究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夯实基层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日常监管,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加大监测工作力度,不断丰富获取风险隐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的灵敏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及时核销;要根据各单位存在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开拓创新,逐步建立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要建立共享机制,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及时将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风险隐患信息通报相关地方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附件: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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