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7-29
- 【生效日期】200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7〕23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小作坊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有固定的厂房(场地)、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三)食品小作坊要向社会作出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病死毒死、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回收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原材料、含有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范围
1.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用后人体健康安全。
2.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六)食品小作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违法小作坊,卫生、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和监管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门槛、减免办证、办照费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和帮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
(三)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食品小作坊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2.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予以查处取缔。
3.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登记为相应的企业。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农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4.引导和鼓励一定区域内已形成“一乡一特产”、“一村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互相联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质监部门要督促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与之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指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所使用的添加物质应在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
2.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群众食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由县级质监部门确定食品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并建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检查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狠抓薄弱环节,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对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整治与帮扶结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监管力量,规范小作坊守法生产经营,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地区,实行区域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三)县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产品销售范围、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建档留存。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股份重组、联合经营;鼓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作为配套加工户,逐步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或者“公司+散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五)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也可以对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联合建立综合检验室。对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要指导其建立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
(六)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要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把握、早打击、早控制,力争把危害程度减小到最低。
食品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鼓励生产者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查处。
(七)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履行相应责任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和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保管、仓储等条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停水、停电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八)政府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各级质监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质量监管不力和有关问题长期失察、酿成严重后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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