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鹫峰寺塔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374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鹫峰寺塔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鹫峰寺塔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374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鹫峰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保〔2008〕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结合鹫峰寺塔文物环境,对保护区划作适当调整,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衔接,使之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补充鹫峰寺塔作为当地标志性建筑和当地居民休闲重要场所等的相关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补充和完善文本。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报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