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5〕246号
- 【发布日期】2005-06-21
- 【生效日期】2005-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4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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