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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财企〔2008〕35号
  • 【发布日期】2008-08-21
  • 【生效日期】2008-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湘财企〔2008〕35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机械行管办、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为推动我省汽车、工程机械产业的发展,鼓励汽车、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积极采用省内合格配套零部件,提高优势产业省内配套率,促进省内优势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汽车、工程机械整车或主机生产企业扩大省内配套的有关奖励政策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及范围
奖励对象为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企业)和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对属于同一法人代表的多个企业以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申报。
用于整车(主机)装配的零部件是指由省内企业生产直供汽车、工程机械整车(主机)装配使用的零部件,不包括本地贸易公司等商业流通企业销售的零部件。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汽车生产企业
1、小型乘用车(含越野车、轿车等)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万辆以上(含1万辆);
2、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800辆以上(含800辆);轻型客车1500辆以上(含1500辆);
3、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2万辆以上(含2万辆);重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3000辆以上(含3000辆);
4、专用汽车(含工程车、建筑车等)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000辆以上(含1000辆);
5、低速汽车及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5000辆以上(含5000辆)。
(二)工程机械生产企业
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
(三)完成配套额
1、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不低于1000万元。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是指申报年度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与上年度同期相比的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的绝对增长量。
2、申报年度省内配套总额不低于前三年中省内配套总额任何一年的最高值。年度是指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四、奖励方式和奖励资金用途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暂按申报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或企业生产发展,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1、各市州经委、财政局和省机械行管办每年对本地区汽车、工程机械产业发展情况和省内配套总体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年度新增配套情况进行摸底,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2、每年度结束3个月内,符合奖励标准的整车(主机)制造企业,对申报年度省内配套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年度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一式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所有整车生产企业(含改装车)提供公告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市、州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经委、财政局签署意见,中央、省属企业由省机械行管办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3、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原始凭证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4、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下达奖励资金。
六、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
1、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对奖励资金的申报、配套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金的,取消该单位评奖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年度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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