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12
- 【生效日期】2008-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8年第1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8年第10号
根据第29届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实行社会面从紧从严管理的工作要求,为确保第29届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举办,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具体名单见附件)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重点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三、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居民身份证的,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
四、严格执行公告的有关规定。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及秦皇岛市、沈阳市、青岛市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30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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