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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汕头市电网建设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05号
  • 【发布日期】2009-06-29
  • 【生效日期】2009-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汕头市电网建设实施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汕头市电网建设实施意见

(汕府办〔2009〕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造和优化我市供电环境,争取省电网建设资金的倾斜,从政策和机制上落实省政府《广东省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快速推进电网建设进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大局观念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

二、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模式,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及协调相关事项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行政审批、指导服务、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一) 区、镇(街道)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按照细致调研、分类推进的原则,凡供电设施选址和路径涉及征地拆迁的,要认真尽快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方案,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切实落实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粤府〔2007〕90号精神,通过政企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实施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并着力优化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供电指标。

2、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原因而导致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线路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区分建设主体与相关区(县)、镇(街道)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三)变电站建设用地由市、区(县)政府提供,属中心城区项目的,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属非中心城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然后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市、区(县)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密切配合。供电企业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四)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等相关工作,由供电企业按省、市规定的补偿标准委托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包干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全力配合。

(五)供电企业每月底定期向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及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市政府分管领导每月上旬定期主持或委托市发改局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下称市电网例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

供电企业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区(县)、镇(街道)政府(街道)和各相关职能部门。

(七)为更好地落实责任制,按照电网年度前期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度市政府按照省的要求与省发改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签订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度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电网建设责任书。

三、统筹安排,尽早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变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县)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统筹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经批准纳入建设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与供电企业协商,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 供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近期电网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市规划局牵头进行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的近期电网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供电企业提前1年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前期计划,报送市、相关区(县)政府和市发改局、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

(四)区(县)、镇(街道)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确定。具体输变电项目的站址方案和线路路径设计方案,属中心城区的报市规划局审批;属非中心城区的报相关区(县)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审核后,出具审批意见。市规划局和区(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

(五)变电站用地安排问题,中心城区由市政府批准安排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外由区(县)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用地。个别特殊无法安排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可安排其他性质的用地,由供电企业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有权批准转用的政府批准将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办理征收(用)地手续后,报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审议决定,再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六)经市规划局、相关区(县)政府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经广东电网公司批复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当地政府再要求较大程度修改原有设计方案,须由市电网例会讨论决定。如确需修改,市电网例会要协调确定相应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的解决方案。

(七)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市发改部门予以大力支持。

四、优化服务,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级规划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对于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国土部门受理供电企业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资料并审核,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属中心城区项目专项报市政府有关领导会签批准后(候后再报市规划用地会议确认),市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项目用地手续(不包括网上公示、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审核工作时限);属非中心城区项目的,参照中心城区项目以上方式办理。

(三)对于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问题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中心城区的由市国土局尽快牵头落实;中心城区外的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尽快牵头落实。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由供电企业先报区(县)政府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的,须报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或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在具备用地报批的条件下,中心城区的项目市国土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中心城区外项目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会同国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国土局;在报批材料符合要求下,市国土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政府审核,在各级审核同意后,市国土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厅。

五、提高效率,缩短规划许可办理时限

(一) 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并出具意见。

(二) 供电企业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在施工图设计时进行修改。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规划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一次性出具书面意见,供电企业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规划部门意见的,由规划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专题会议确定。规划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六、紧密配合,简化电网建设项目手续

(一) 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只要手续齐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对涉及农保用地的变电站工程,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过程中,供电企业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凭国家及地方各级土地部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有效文件先行开展工程“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供电企业加快申办相关手续,市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三)对电网例会认定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变电站工程,在供电企业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供电企业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可允许工程先行开展工程“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供电企业加快申办相关手续,市规划、建设等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四)对于架空线路工程,在供电企业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承诺承担全部的安全、质量责任,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交工程验收资料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对于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审批事项,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尽快予以审批。其中,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表)审批事项,市水利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市公安消防局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为30、15个工作日。

七、严格管理,规范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工作

(一)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应按照《汕头市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另行发文)执行,补偿工作由供电企业委托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包干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全力配合。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按补偿款总额2%提取,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列支。

(二)供电企业应在电网建设项目规划拆迁范围明确后,及时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列明制作清册送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三)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按照补偿标准作占地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供电企业和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工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宣传,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及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企业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导向,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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