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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39号
  • 【发布日期】2007-03-26
  • 【生效日期】2007-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39号)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及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续证申请的请示 》(广核运〔2006〕4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并对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审评结论以及检查情况,我局决定批准该项申请,将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301号及国核安证字第0302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3月31日。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其《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亚湾核电基地第二条应急道路在2009年6月30日前建成。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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