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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 55号
  • 【发布日期】2006-10-30
  • 【生效日期】2006-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6〕 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6年冬季征兵命令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2006年冬季征兵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当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当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6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各地应尽量多征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也应当征集。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尽量多征集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6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6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6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2006年9月6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应征公民心理检测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2006年12月1日起算。
各市、州征集新兵的数量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按省征兵办公室分配的指标执行。对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由市、州或所在县(市、区)直接分配名额,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对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

五、征集时间
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当地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征兵条件,确保新兵质量。各级征兵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6年冬季征兵命令,不得擅自放宽和降低征集新兵的条件。要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兵,认真搞好征兵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特别要防止将有劣迹的青年征入部队。要严格征集新兵的文化条件,尽量多征集文化素质高和具有军地通用专业技术特长的青年入伍,努力做到征集的新兵向高中复读生拓展、向在校大学生拓展、向大学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高文化职工拓展。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征集工作,各地要结合所在地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有关院校直接协商,提出具体征集意见和方案,报市(州)征兵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以征集本省籍大学生为主,外省籍大学生为辅。要严格按规定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超比例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不得用农业户口名额办理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要进一步深化征兵工作改革,认真组织征兵心理检测和征接兵方式改革,确保新兵质量。
(二)强化征兵监督,严格征兵纪律。依法廉洁征兵,不仅关系到兵员质量,而且关系到征兵任务是否能够圆满完成,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兵役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廉洁征兵,加强对征接兵人员的教育,提高其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要健全征兵工作监督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征兵工作,增强征兵工作透明度。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新兵复查工作,对违反征兵法规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征入部队的,要坚决退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切实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利用征兵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征兵工作的健康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圆满完成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做好征兵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科学规范实施。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以赴做好征兵工作。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规范征兵程序,建立和完善征兵网络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公安、卫生等部门要认真搞好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为适龄青年应征入伍解除后顾之忧。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严密组织新兵运送,保证新兵按时、安全到达部队。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部队接兵人员要发扬我军优良传统,拥政爱民,遵纪守法,在地方政府、兵役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积极协助把好新兵质量关。
各地要加强新时期征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努力探索提高新兵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的新办法、新措施,健全完善地方性兵役法规,把依法征兵落到实处。征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各种资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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