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9〕22号
- 【发布日期】2009-02-11
- 【生效日期】2009-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皖政〔2009〕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企业、保增长,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在2009年3月底前,对现有省设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不合理的项目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予以合并,并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清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
2. 规范收费项目管理。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征收。今后省级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对目前保留的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清理完善审批收费文件。省法制办会同省经委、省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目前保留的省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2009年4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照有关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 积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仍然保留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减征或免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整顿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 全面清理经营性收费。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一律停止执行。
2. 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报物价部门登记备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未到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收费的规范管理,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进入各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协调对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降低标准,打捆结算,政府与企业共同买单”。加快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实现与政府部门脱钩。
3. 严禁各类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中介组织等,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索要各种赞助费、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降低社会和群众反映收费标准过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减少各类涉企会议
1. 严格控制涉及企业会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幅度减少涉及企业的各类会议,确需召开的工作计划部署、政策宣传贯彻等会议,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等形式。确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压缩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各级政府部门召开的涉企大型会议,要将会议内容、目的、参会人员和人数等,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2. 禁止指令企业参加商业或服务性会议。各类博览会、展览会、产品展示会、展销会以及行业性产品供销等涉企商业性会议,企业可自行选择、自愿参加;各类政策业务培训、理论知识讲座、学术研讨等涉企服务性会议,须遵循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商业服务性会议。
3. 严禁向企业摊派会议费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会议赞助费、会务费、考察费、礼品费等。
四、全面规范涉企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
1. 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活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确需依法依规进行检查的,要实行单位一把手报批制度,履行报批手续,提前向企业说明依据、目的,同一部门不得重复检查。检查中要简化程序,严禁增加企业开支。
2. 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不得对企业举办任何类型的评比表彰活动。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严禁违规开展评比活动。
3. 严禁向企业乱摊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事业单位等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不得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五、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1. 加强减负政策落实督办。省企业减负办、省经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对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08〕57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加强对《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国家、省取消或停止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 加强企业减负督查。各级企业减负机构、监察部门要加强涉企负担问题的监督检查。各级企业减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测点和监督员制度,定期监督企业负担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机构报告企业负担情况,突出、重大负担问题随时上报。
3.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各级减负机构、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对企业、群众的举报,省企业减负办、省监察厅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
4. 严厉查处涉企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收费行为。各级企业减负机构、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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