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教发[2007]113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闽教发[2007]11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建设局、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明确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要求。”为促进福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福建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试行)》业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作为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
附件: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审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控制项目建设水准,进行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普通小学、初中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分为基本建设指标和规划建设指标,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地区宜执行规划建设指标。学校建设除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规模及班级人数: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45人;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 50人。
第二章 学校校舍组成
第五条 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电教器械室等公共教学用房。
(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体育器材室、电教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
二、办公用房
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均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维修管理室等管理用房。
三、生活服务用房
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厕所等用房;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用房。
第三章 校园用地和校舍面积指标
第六条 校园用地组成及面积指标(平方米)
校园用地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绿化科技用地。
校舍建筑用地:按照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值)具体测算。建筑容积率完全小学宜为0.8,初级中学宜为0.9。
体育运动用地:完全小学每生至少2.3平方米,且不应少于一组6条跑道的60米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初级中学每生至少3.3平方米,且不应少于一组6条跑道的100米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绿化科技用地:完全小学每生不小于1.5平方米;初级中学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
一、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生均面积 24 22 20 18 18
二、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生均面积 24 22 21 20
注:如有寄宿学生,另行增加学生宿舍和食堂用地面积。
第七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一、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指标 1992 3453 4448 5470 6462
生均面积 7.4 6.4 5.5 5.1 4.8
规划指标 2515 4788 6155 7722 8760
生均面积 9.3 8.9 7.6 7.1 6.5
二、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指标 4352 5748 7132 8522
生均面积 7.3 6.4 5.9 5.7
规划指标 6172 8138 10473 11933
生均面积 10.3 9.0 8.7 8.0
注: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不含学生宿舍及学生食堂面积;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第八条 校舍使用面积指标(平方米)
一、教学用房
(一)普通教室
1、小学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2 平方米;新建学校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1平方米。
2、初中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6平方米;新建学校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7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365 570 570 570 570
规划使用面积 679 679 838 1144 1144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737 856 975 1094
规划使用面积 1048 1167 1501 1620
(三)公共教学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193 283 363 464 544
规划使用面积 193 931 1047 1145 1243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377 497 616 736
规划使用面积 1108 1546 1983 2121
二、办公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154 244 314 380 446
规划使用面积 154 288 386 476 552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414 500 586 672
规划使用面积 424 534 658 768
三、生活服务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117 243 324 404 487
规划使用面积 117 243 324 404 487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279 390 494 601
规划使用面积 319 430 534 641
四、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的使用面积指标
小学学生宿舍每生2.4平方米,学生食堂每生1.03平方米;初中学生宿舍每生3平方米,学生食堂每生0.9平方米。
第四章 学校规划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学校网点布局应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的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生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校应尽可能避免学生上学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
第十条 新建学校选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裂带、雷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影面、滑坡体、悬崖边或崖底、泥石流、洪水出水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以及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场所比邻。校园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
第十一条 校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校舍建设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校园建设规划;校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筑宜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抗震设防区域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校舍建筑装饰应具有保护墙体结构、改善室内环境、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材料进行建筑装饰。室内装饰水平要根据使用要求和经济条件确定,避免盲目追求高标准、华而不实的倾向。
第十四条 教学楼中普通教室建筑层数:小学不宜超过4层,初中不宜超过5层。
第十五条 主要用房层高:普通教室、图书阅览室和实验室,小学宜为3.3-3.6米,初中宜为3.6-3.9米。学生宿舍宜为3.3-3.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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