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秘〔2008〕122号
- 【发布日期】2008-09-18
- 【生效日期】2008-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通知
(皖政秘〔2008〕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函〔2008〕62号)精神,国务院原则同意水利部编制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规划》要求,力争到2015年,我省长江河段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过的最大洪水(1954年洪水),重要蓄滞洪区能适时适量运用,重要城市、主要支流堤防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到2025年,要建成比较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要遵循“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江湖两利”和“左右岸兼顾、上中下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逐步建成以堤防为基础,三峡工程为骨干,干支流水库、蓄滞洪区、河道整治相配合,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水土保持等措施与防洪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长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不断推进长江治理。继续加强堤防达标建设,重点加固与长江形成封闭圈的连江支堤等重要堤防;加强我省长江重点河段的河势控制;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我省长江流域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内容,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与衔接,加快长江流域有关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主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争取早日实施。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有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项发展规划时,要与《规划》相衔接,努力建立人水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严格按标准建设堤防,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依法加强河道、湖泊和蓄滞洪区管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规划》的实施,对加快我省长江流域各市的防洪保安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长江流域防洪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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