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5]119号
- 【发布日期】2005-08-08
- 【生效日期】2005-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乌政办[2005]11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为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乌鲁木齐2004-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实施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做好施工工地管理;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抛洒遗漏现象;
(三)对城市道路实施全天候保洁,提高机械化吸尘清扫比例;
(四)加强对垃圾场、建筑渣土填埋场的扬尘(纸片、塑料袋) 管理;
(五)加强对废品(物)收购站的管理;
(六)对裸露地面进行固化、硬化、美化和绿化;
(七)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
(八)加强对物料堆场的扬尘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每年3月15日至4月1日。环保、建设、市政市容、国土资源、园林、执法等部门共同做好控制扬尘污染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督查落实阶段:每年4月2日至10月1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每年10月16日至11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二)市环保局。
1. 负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制定《乌鲁木齐市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2.负责对扬尘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并提出整改措施;
3.负责对施工工地、早夜市及饮服行业使用清洁能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施工工地、道路保洁、裸露地面处理、垃圾处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效果进行评估。
(三)市建委。
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政市容局。
负责对市政工程、废品站、渣土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及填埋场、垃圾清运及道路清扫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执法局。
负责对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或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林业(园林)局。
负责对绿化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七)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砂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挖沙取土行为进行严格控制。
(八)市目标办。
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和市政市容局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单位的宣传栏、橱窗、板报等,广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市各族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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