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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中央军委
  • 【发布文号】国函〔2016〕150号
  • 【发布日期】2016-08-31
  • 【生效日期】2016-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16〕15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审批新建郴州民用机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湘政〔201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小阜村和塔水村附近。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4C,新建一条长2600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5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3000吨的目标设计,新建航站楼6000平方米、站坪机位6个;配套建设通信、导航、气象、供油、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三、项目总投资约18.26亿元。原则上由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湖南省共同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四、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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