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9]146号
- 【发布日期】2009-02-25
- 【生效日期】2009-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146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厅:
目前,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震后桥梁特殊检测工作不到位,部分受损桥梁设施没有得到及时处置等问题。为保证城市桥梁使用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紧迫感
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灾区人民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高度重视灾后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省建设厅要建立分管厅长负责、专业处室督导的工作体制,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督导的领导责任,指导地方及时预防、处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城市桥梁倒塌等次生灾害。重点加强对地级市及以下县(市、区)的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指导。针对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中检测和维修等费用难以落实的情况,省建设厅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在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障在恢复重建期间将城市桥梁状态恢复到震前水平,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二、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
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要求,开展受损桥梁特殊检测工作。对于前一阶段,因临时处置,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受损桥梁,应重新进行技术评定。对于未进行特殊检测的受损桥梁,应立即组织有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特殊检测,并根据特殊检测结果,制定维修加固方案,抓紧完成隐患处置工作。
在特殊检测中被评估确定为D、E级的城市桥梁和Ⅰ类管理的城市桥梁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的桥梁,要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规定,加快隐患处置工作进度。对不能达到相应道路荷载等级承载能力的桥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城市桥梁的使用安全。对于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桥梁,要抓紧制定抗震设防改造方案,分期分批进行加固、改造,确保达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于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在桥梁下开设工厂、商店等经营设施封闭桥梁下部结构的,应立即拆除,消除隐患,并依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三、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规章制度
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受损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加强城市桥梁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上。
目前,灾区城市桥梁档案资料受损情况较为严重,直接影响到桥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抢救、补充、完善桥梁的基础档案资料,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和防灾减灾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日常管理,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认真落实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和养护维修制度。要采用动态监测措施,使城市桥梁始终处在受控状态,消除潜在隐患,实现“安全受控”目标,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加强对城市桥梁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地级及以下县(市、区)城市桥梁管理人员的培训。省建设厅应统筹安排桥梁检测和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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