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6〕5号
- 【发布日期】2006-01-21
- 【生效日期】2006-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6〕5号)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去年的试点实践证明,实行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奖励扶助对象规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省、市、县(市、区)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省定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地要从财力情况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四、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制度主要以县(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口计生委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奖扶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真正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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