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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298号
  • 【发布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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