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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5
  • 【生效日期】2007-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工作,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假安排和节日期间值班工作
放假安排:5月1日―7日放假,共七天。其中,5月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8日(星期六)、4月2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分别调至5月4日(星期五)、5月7日(星期一);5月5日(星期六)、5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8日、4月29日上班。
节日期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在岗值班, 并安排领导同志轮流带班。对值班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包括通讯设施使用、应急预案启动和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节日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以及不稳定因素等要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严禁迟报、漏报和不报。
二、做好节前安全检查和节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强化行政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对“五一”期间的安全工作要进行检查和部署,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一线,切实把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要按照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抢、防爆、防投毒、防破坏、防泄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要会同消防部门、安全保卫部门,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职工食堂、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以及集体宿舍、财务收费等要害部位进行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检查。加强对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备齐全完好。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要严格执行门卫传达、登记、验证制度,把好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关,严防不法人员出入作案。保卫部门要增加夜间巡逻、巡查次数。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群体性上访事件、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问题等)和灾害事故,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警惕,加强反恐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密防范暴力恐怖破坏活动。
三、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一”黄金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预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协商有关部门,检查卫生应急物资调运程序,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要与旅游、交通、农业等部门建立假日黄金周期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节日期间交通、旅游动态等相关情况;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和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密切关注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动态,必要时报当地政府提出出行警示和旅游建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和医疗卫生救援。要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与旅游相关的健康防病和急救防护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单位在节日期间要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报告和传递渠道畅通,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一线值班力量,满足群众看病就医和医疗救治的需要。
四、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开展针对性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提高节日消费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水平。重点加强对旅游景点、节日市场和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活动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对食品市场和餐饮消费的关键环节开展针对性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核查处理,并做好对突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节前,卫生部办公厅将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组对部直属医院和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请各直属单位积极配合, 做好自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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