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314号
- 【发布日期】2009-12-15
- 【生效日期】2009-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公共户,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户口迁移落户。公共户地址不属于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申请人的户口应当迁入其所取得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可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家庭选择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的,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下列住房的,在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前,必须将户口从原址迁出:
(一)公有住房;
(二)已退管的侨房、信托房、代管房;
(三)经鉴定的危房;
(四)单位自管房;
(五)其它按规定应退出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是户主的,同一户口本的其他成员户口必须同时迁出。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将户口迁入所承租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户主应是申请人。
第七条 每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设立一户,立户时应在户口本首页上注明“社会保障性住房”。 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挂户。
第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亲属可按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一)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一年;
(二)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
(三)无违反小区管理制度和拖欠物业管理费行为;
(四)属承租的,无拖欠租金行为。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亲属投靠落户申请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后报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
(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属承租的,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三)有关部门出具《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
(四)申请人持《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必须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暂时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落户。
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后超过二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应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迁移协办函》将其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一条 住户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的,在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将户口迁移到其合法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户口必须从原地址迁出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第十四条 2006年之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立户和迁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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