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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168号
  • 【发布日期】2003-09-16
  • 【生效日期】2003-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汕府〔2003〕168号)




为规范本市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业户及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资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坚决取缔以下扰乱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行为:

(一)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及套牌车辆上路行驶及非法载客营运;

(二)“蓝牌”车、面包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及二轮摩托车载客营运;

(三)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及营运;

(四)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及营运;

(五)维修业户无证经营及非法拼装车辆、偷工减料及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等违法行为;

(六)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行驶,不按规定进站经营、在站外违规上下旅客,经营单位私设客货站点、售票点以及其他扰乱客运秩序的行为。

三、异地出租车进入市区范围的,应到指定的客运站场进行配客,不得兜圈揽客和驻点营运。

四、从重打击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及扰乱运输市场、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五、对违反本通告,非法上路行驶、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各类车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从严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27日公布的《关于清理整治市区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汕府〔2001〕124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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