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旅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登革热是流行最广的虫媒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已在热带、亚热带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起暴发流行,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疫情尤为严重。今年以来,巴西、巴拉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家均报告了上万例登革热病例,并报告多例死亡病例。我国西南、华南和东南地区气候和地理条件极利于伊蚊媒介生长及疫情的传入。近年来,我国登革热疫情呈现出发生时间早、传播速度快、暴发强度大、波及范围广、输入病例多等特点。1999年和2004年,我国福建和浙江等地先后发生由输入性病例引发的登革热暴发流行。2006年,广东省发生了本地登革热多点暴发疫情,共报告病例1019例。
随着“五一”长假临近,我国赴境外旅游人数将大幅度增加,加大了感染登革热并传入国内的可能。此外,我国南方地区目前已进入温暖多雨的夏季,气候条件更加适宜伊蚊媒介的生长繁殖,亦进一步加大了登革热疫情发生的风险。为有效防止登革热疫情的传入和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部署针对海内外游客的疫情监测工作。各重点省份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登革热疫情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发现登革热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登革热疫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如有本地感染病例,应每日在疫点上主动搜索可疑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各级各类旅行社和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登革热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登革热诊疗技术的培训,提高其对登革热的诊治水平。各医疗机构要明确要求医生对具有发热、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病人询问流行病学史,加大筛查工作力度;对疑似登革热患者的标本,要及时送县、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平行检测;对确诊的登革热病例,要及时报告并进行严格的防蚊隔离处理。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登革热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监测和分析全国疫情,一旦发现局部地区发生登革热暴发流行,应立即组织专家赴疫区现场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并及时反馈当地疫情和工作信息。
四、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疫情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有力防控措施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重点省份要大力开展以灭蚊、清理环境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重点加强对高伊蚊密度地区灭蚊工作的指导,切实把伊蚊密度控制到安全水平以下。
六、各地卫生、旅游部门要对赴登革热流行区国家的出境人员开展有关防治知识宣传;各重点省份要面向公众进行控制媒介蚊虫孳生及个人防护等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特此通知。
卫 生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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