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过程中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财厅〔2006〕4号
  • 【发布日期】2006-04-27
  • 【生效日期】2006-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过程中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过程中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教财厅〔2006〕4号)




最近,陕西省少工委与陕西天亩公司联合开展“天亩蓖麻爱心助学活动”,让小学生利用校园、自家房前屋后及其它闲散土地种植蓖麻,因忽视宣传蓖麻籽的毒性,致使泾阳县131名小学生误食蓖麻籽中毒。事件报道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在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中一定要严防发生类似事故。我部对此也极为重视,现就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过程中学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要按照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要求,以育人为根本宗旨,坚决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以服务社会、服务社区为主的劳动。

二、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交通、溺水等事故发生。要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不乱吃、误吃有害食物,防止发生中毒等事故。凡组织的集体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要针对活动地点、内容制订安全预案,并切实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切实做好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学生的用餐卫生与安全。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创收任务。严禁学校向老师、班级和学生摊派创收指标;严禁以未完成创收任务为由处罚学生;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乱摊派、乱收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四、各地要认真了解分析本地开展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勤工俭学政策规定的错误做法,要及时纠正、处理,并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容忍姑息。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