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 【发布文号】闽教监〔2008〕10号
- 【发布日期】2008-08-21
- 【生效日期】2008-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二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二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闽教监〔2008〕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文化)出版局:
2007年,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监[2006]15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推动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涌现出一批依法治教、规范收费、勤俭办学、行风良好的先进集体。为弘扬正气,更好地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市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自评和申报的情况,经组织检查审核,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通过检查验收达到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福清市等13个县(市、区)予以公布。
希望被公布的县(市、区)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再创佳绩,真正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希望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他们的典型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附: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名单
福州市: 福清市、仓山区、马尾区
泉州市:晋江市、洛江区、永春县
漳州市:芗城区、东山县
厦门市: 翔安区
南平市:光泽县
龙岩市:漳平市
三明市:明溪县
宁德市:蕉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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