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41号
- 【发布日期】2007-05-10
- 【生效日期】2007-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为重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以剥离经营权为手段,全面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种子管理新体制,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主要内容:行政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将种子生产经营权从种子管理部门中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脱钩的企业中入股、参股。
(二)主要方式: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部门,实施改制重组。
三、国有种子企业改革的步骤和措施
国有种子企业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种子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做好企业改制各项工作。
(一)2007年5月25日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海口、儋州、文昌、东方、万宁、屯昌、陵水、乐东等8个市县种子公司按有关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批转为企业单位。
(二)2007年6月底前,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种子公司整体移交给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各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种子企业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改制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妥善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职工安置资金筹措和企业经营亏损处理。按照《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执行,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市县领导小组应对改制、关闭企业的亏损进行清理,分析原因,属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负责,属政策性亏损的银行债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创新机制,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支持龙头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重组国有种子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充分利用我省优越的种业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
(六)自2007年7月1日起,未与农业管理部门分开的国有种子企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省农业厅不再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与改革、农业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2007年6月底前,尚未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内设立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种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种子质量检验、监督、品种管理、种子执法等职责;已经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二)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搞好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布局,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断完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室的投资建设。
(三)完善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品种区域试验点基础设施建设和试验经费,以改善我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点的科研、生产条件;支持海南种业信息网建设完善,使之成为我省种子管理信息发布的窗口,促进我省种子管理工作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四)制定种子(苗)地方标准。对于我省种植面积较大、没有国家标准的作物种子(苗),由省农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种子质量标准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五)加大对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做好我省杂交水稻种子和瓜菜种子质量抽查工作。
五、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市场监管的检查。各市县应在2007年5月25日前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农业、国资管理、人劳保、编委、财政、发改、工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市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各市县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熟悉和落实《意见》精神,把每一阶段的工作抓紧、抓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监督指导工作,每个月把前阶段的工作进行情况报告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各市县好的做法进行通报和推广,对改革进程缓慢的市县适时派工作督导组进行检查督办,切实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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