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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17
  • 【生效日期】2008-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等16类21种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根据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查处的8类产品的具体品种予以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产品明细表

2. 产品明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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