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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959号
  • 【发布日期】2010-08-10
  • 【生效日期】2010-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959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0〕30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6月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做出以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电话号码:010-63633333。传真号码:010-66575722。邮政编码:100033”。

二、第一百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以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予以变更或者剥夺”。

三、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八)非自然人;(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十)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五年;(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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