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人事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 【生效日期】2007-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的决定
人事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办公室: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军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需要,立足本职岗位,投身双拥实践,积极主动工作,在密切军民鱼水情谊、服务军地改革建设中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爱国拥军、拥政爱民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广大军民做好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双拥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人事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授予王少海等88名同志“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授予谭连兴等40名同志“全国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被授予“全国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地方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国广大军民要以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更加深入、更加扎实、更加有效地做好双拥工作,在巩固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创造出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的新业绩。
附件:1.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名单
2.全国拥政爱民模范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