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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 【发布文号】人社部发[2009]106号
  • 【发布日期】2009-09-04
  • 【生效日期】2009-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社部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队伍,更好地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巨山小学等500个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冯勉等720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追授杨爱军等3名同志 “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刘畅等78名同志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追授)周汝兰等30名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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