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
- 【发布日期】2005-04-15
- 【生效日期】2005-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太白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太白酒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太白酒原产地域范围以陕西省眉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太白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眉政字26 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陕西省眉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主要原料。
1.水:要求取自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太白山水系之地下水,Ph值6至8,其他指标符合GB 5749的规定。
2.高梁:要求颗粒新鲜、饱满,淀粉含量≥55%,其他指标符合GB8231之规定。
3.大曲:采用大麦、小麦、豌豆为原料,在保护区范围内制中高温大曲,最高温度控制在58至60℃。糖化力≥500mg/g.h,液化力≥0.4 mg/g.h,酸度≤0.8,水分≤14%。
(二)生产工艺。
太白酒属凤香型白酒,以水和高梁为原料,中高温大曲作为糖化发酵剂,土暗窖固态续渣发酵,传统老六甑混蒸混烧工艺。发酵期为14至30天,酒海储存1年以上。每个生产年度经过立窖、破窖、顶窖、圆窖、插窖、挑窖6个阶段,不同阶段生产的酒与特殊工艺生产的调味酒经分析、勾调、检评、陈酿、包装出厂。
(三)质量特色。
1.感官质量特征:
低度凤香型太白酒:无色清亮透明,醇香秀雅,具有乙酸乙酯为主己酸乙酯为辅的复合香气,醇绵甘润,谐调爽净。
凤香型太白酒:无色清亮透明,醇香秀雅,具有乙酸乙酯
为主己酸乙酯为辅的复合香气,醇厚丰满,甘润挺爽,诸味谐调,尾净悠长。
2.理化指标:
低度凤香型太白酒:酒精度35.0至40.0 %(V/V、20℃),总酸(以乙酸计)≥0.20g/L,总酯(以乙酸乙酯计)≥1.30g/L,乙酸乙酯≥0.5g/L,己酸乙酯0.20至0.40g/L,固形物≤0.90g/L。
凤香型太白酒:酒精度40.1至55.0 %(V/V、20℃),总酸(以乙酸计)≥0.30g/L,总酯(以乙酸乙酯计)≥1.60g/L,乙酸乙酯≥0.6g/L,己酸乙酯0.30至1.50g/L,固形物≤0.8g/L。
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2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太白酒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太白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太白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太白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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