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5〕52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5〕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利于摸清全省农业资源状况,进一步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有利于推动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农业普查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 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二)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三、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省境内从事第一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所有农户。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以及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等。
四、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此,各级政府要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组织协调到位,确保全省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积极协调配合。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选调人员和培训调查员的工作。
(三)确保普查经费。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普查经费上给予保证。
(四)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凡在我省境内符合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农户,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陆武成 副省长
周强省政府副秘书长
樊怀玉省统计局局长
张忠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魏宝君省农牧厅副厅长
成 员:张瑞民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玉山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王萍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继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幸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和平省民政厅副厅长
董良德省司法厅助理巡视员
吴仰东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国喜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王志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生贤省林业厅副厅长
康国玺省水利厅副厅长
韩克茵省卫生厅副厅长
赵含栋省编办副主任
王廷德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秀娟省统计局副局长
潘锋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陈晓东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副行长
李峰省扶贫办副主任
郭玉林省军区军需物资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李秀娟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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