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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8〕14号
  • 【发布日期】2008-05-25
  • 【生效日期】2008-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湘政发〔2008〕14号)




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郴州、永州、娄底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开展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湘江流域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制定和实施整治方案,是保护湖南人民母亲河的重要行动,是巩固洞庭湖综合治理成果的重要措施,是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生态湖南、和谐湖南的重要标志。湘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作为政府工作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在监督管理、资金投入、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各有关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员、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推进整治措施顺利实施,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湘江,确保全面完成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湘江纵贯我省南北,集生活饮用、生产用水、航运、发电、纳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为了落实国家、湖南省环境保护 “十一五”规划,确保实现 “十一五”减排目标,保障湘江流域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中心,综合治理,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突出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快城市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步伐,确保全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2008―2010年),解决湘江水污染问题以及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含松江)、湘潭岳塘和竹埠港工业区及郴州有色采选集中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到2010年,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目标,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流域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同步提升,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再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对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三)基本原则。
1、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以冶金、化工、轻工、畜禽养殖业和生活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以清水塘、水口山(含松江)、岳塘和竹埠港工业区及郴州有色采选集中地区为重点整治地区,综合治理水污染。
2、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分门别类采取立即取缔关停与工程减排措施相结合,既要快见成效,又要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多还旧账。
3、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将结构减排与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创新机制,巩固成效。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以结构减排为重点,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1、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规划、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须同时提交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引导冶金、化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在湘江干流株洲朱亭镇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以及有色、化工制浆造纸等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对产业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排放量必须实现 “增产减污”。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予以平衡。
全面执行 “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按照 “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 “三同时”要求建设的, “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淘汰退出。
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也可退二进三,也可转产等。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速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 “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省级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 “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以清水塘、水口山(松江)、岳塘和竹埠港工业区、郴州有色采选集中地区为重点,消除重点地区水污染威胁。
1、株洲清水塘地区。以进一步削减排污总量、霞湾港水变清为总目标,重点对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改造完善排污系统,实现清污分流;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完成废水深度处理和废水、废渣综合利用;取缔关停工业区及其周边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实施霞湾港底泥沉积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
2、衡阳水口山、松江地区。以加强有色冶炼企业渣料的管理和废水治理为重点,全面整治水口山、松江地区环境。加快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废水处理,完成一批废水废渣治理项目,加大污染物削减力度。加大水口山、松江地区冶炼企业的整治力度,所有原料和废渣必须进棚,关闭手续不全和污染严重的小冶炼企业,坚决取缔小摇床。
3、湘潭岳塘、竹埠港地区。以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落实化工、颜料、冶炼等重污染产业退出计划,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轻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按期完成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一批污染整治项目,进一步削减排污总量,改善区域环境。
4、郴州有色采选集中地区。采取整顿矿业开采秩序,取缔关闭非法采选企业,集中选矿,集中建设尾矿库等措施,全面整治临武县香花岭三十六湾、北湖区新田岭矿区、汝城县小垣矿区、苏仙区柿竹园矿玛瑙山矿周边地区有色金属采选污染,恢复有色采选集中地区的生态环境。
(四)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1、实现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10年,湘江流域设市城市、县城都要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
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所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要尽快完善污水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五)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一样的污染防控要求,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积极采用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方式,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2010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对东江湖、水府庙水库等重要水域,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养殖面积,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对已超过环境容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要尽快缩减养殖面积,做好网围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
3、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重点以减少农药和化肥用量、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手段,实现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建设沼气和污水净化设施,削减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步骤
省人民政府根据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迁等企业名单,并适时进行督查,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单下达整治通知,责令落实,确保按限定时间完成整治任务。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整治通知报省环保局备案。
2008年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取缔关闭企业(37家)实施到位。2008年10月底以前,淘汰退出企业(18家)实施到位,湖南南天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顺鑫钢铁有限公司、耒阳市百利恒钢铁有限公司淘汰退出(或退二进三、转产),2009年12月底以前实施到位。2008年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停产治理企业(42家)必须停产,临武县香花岭三十六湾、北湖区新田岭、汝城县小垣、苏仙岭柿竹园矿区(198家)整治整合,2009年6月底以前实施到位。2009年12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限期治理企业(122家)完成治理任务。2009年12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存栏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36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2010年12月底以前,搬迁企业(11家)实施到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1家)建设与工业园区建设同步。湘江污染综合整治涉及的行业多,企业类型多,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在采取整治措施时要对污染企业的分布和生产、排放情况认真清理排查,当发现属于整治范围或与已列入整治名单企业的情况相类似的企业,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省环保局。2011―2012年,深化湘江污染整治,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达到循环使用的要求,进一步削减排污量。加强对整治企业的监管检查,严防污染反弹,确保整治成果。
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造纸行业污染整治,继续按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湘江流域各市、县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扬湘江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湘江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对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与8个市人民政府签订整治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统一行动,统一验收标准。建立问责制,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对整治工作进展慢的地方,实施 “区域限批”、 “企业限批”,对没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挂牌督办。
(三)部门联动,协同作战。湘江水污染综合整治是全省污染治理的重大战役,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把环保准入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前提条件,严把环保准入关;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提出产业布局、产业整合、产业发展等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工商部门要对取缔和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维护好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的秩序和内部治安稳定工作,依法打击在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电力部门要对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金融部门要对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不予以办理信贷业务,及时将取缔关闭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关闭淘汰和停产整治企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农业部门要提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取缔关闭企业土地回收、评估、利用工作和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湘江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合理有效调度流域水资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和督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行政监察,维护政令畅通;环保部门要负责湘江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调研,用好政策。湘江整治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调研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政策法规处理好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用好用足现有的有关污染治理、企业搬迁、退二进三、转产、淘汰退出、综合利用、技改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整治行动的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企业的稳定工作。
(五)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坚持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要加大企业治污主体的投入。同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湘江污染整治中来。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和相关市、县财政要加大对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投入力度,有效整合环保、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确保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委员会,省长周强任主任,常务副省长于来山任常务主任,副省长刘力伟任执行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湘江流域8个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委员。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指挥,研究处理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完成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2、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搬迁企业名单
3、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造纸企业整治名单
4、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名单
5、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名单
6、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项目名单

附件1 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一、水污染整治项目验收
1、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
由作出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须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生产设备全部拆除;
(2)工商、税务部门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3)电力部门采取生产用电断电措施;
(4)妥善处理好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
取缔、关闭、淘汰退出生产线的企业,只需满足生产线全部拆除的条件。
2、停产治理企业
由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考核验收。
污染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3、限期治理企业
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限期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4、搬迁企业
由负责搬迁项目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在老企业已拆除、新企业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5、矿山采选群整治项目
由作出矿山采选群整治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整治区域内所有采选企业通过取缔关闭、治理,得到整合。取缔关闭企业要满足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的各项验收条件。整合后的采矿、选矿企业符合整合规划、产业政策,有规范的尾砂库及废水处理、回用等环保设施。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作出矿山采选群整治决定的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停产治理。
二、对政府的考核
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湘江流域8市人民政府实施湘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情况和成效,分阶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的主要内容:
1、辖区内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2、对省人民政府分批下达的整治项目的落实、完成情况;
3、本辖区对湘江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制定落实情况;
4、妥善处理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遗留环境问题的情况;
5、各市辖区湘江出境断面水质与上年同期的改善情况。
三、湘江流域8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对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考核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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