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5〕9号
- 【发布日期】2005-02-04
- 【生效日期】2005-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至2007年继续实行激励性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至2007年继续实行激励性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函〔2005〕9号 2005年2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要求,省政府研究确定自2003年至2005年省对市、县实行激励性财政收入体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较发达地区实行分类激励政策。激励性财政收入体制的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市、县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县、乡保工资、保运转能力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发挥激励性财政收入体制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激励性财政体制执行期限延长至2007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对张家口、承德两市和其他市所属34个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继续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四税”在张家口、承德两市和扶贫县的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2006年、2007年省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二)省对其他设区市(不含扶贫县)继续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省以2005年为基期年,确定“四税”收入目标增长率和分成增长率,各市2006年至2007年“四税”收入年递增9%以上,省分成增长率确定为7%。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
(三)各市自行制定的对县(区)的体制优惠政策,2006至2007年原则上继续执行,以保持对县(区)体制政策的连续性。
(四)有关激励考核措施,继续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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