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8-14
- 【生效日期】2015-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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