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8-14
  • 【生效日期】2015-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8月1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