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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文〔2007〕21号
  • 【发布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穗文〔2007〕2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长期以来,我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提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快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从扎实推进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加快构建和谐广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提上重要位置。要有领导分管提案办理工作,明确提案办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对负责办理的提案要定期研究、及时协调,确保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做到程序规范、责任明确。要加强承办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员调配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并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政府每年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完善制度,明确要求

(一)交办。属党委系统部门主办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厅统一接办后分送各主办、会办单位办理;属政府系统部门主办的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接办后分送各主办、会办单位办理;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送交办理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要调整会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不得自行送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

(二)办理期限。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五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书面向提案人作出说明,同时函告提案交办部门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重新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复。重点提案、民主党派提案以及办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的提案,应在办复前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征询提案者意见。

(三)分办和会办。属党委、政府系统部门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属主办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自接办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并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提案办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案提出的应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明确作出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五)督办。提案督办可由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提案者相配合,采取现场视察、协商座谈、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同时注意吸收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做好承办单位与提案者之间沟通、联系工作,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六)复文要求。

1.答复提案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2.提案复文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3.根据提案办复情况在复文的右上角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用“D”标明。

4.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寄送所有提案人,同时将《广州市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连同《意见征询表》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连同《意见征询表》寄送召集人。《意见征询表》按一式两份寄送。

5.党委系统各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2份;政府系统各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2份。所有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会办单位1份。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在函告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同时,主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在政协网上提交办理复文,或将办理复文电子软盘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对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提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根据其内容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同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每年主办5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当选取部分有情况、有分析、建议可行的作为本单位的重点提案,并函告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制定具体办理工作计划,明确办理要求和预期达到的办理效果,可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联系,增进沟通

(一)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协同市政协有关部门举办不同形式的“知情问政”座谈会,主动向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通报政务信息,不断扩大委员知情渠道,支持政协履行职责。

(二)各有关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时,要密切与提案者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倾听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列入重点办理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提案,以及涉及“老大难”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提案,应当面沟通,争取增进理解、达成共识。

(三)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承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需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抄送交办提案的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认真总结,推进工作

(一)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每年承办10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应在全部办复后于当年10月底前作出书面总结,寄送给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属党委系统的,应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属政府系统的,应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承办单位在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总结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做秀提案的标准是:

1.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事实客观、内容充实、表述清楚、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操作性强,是同类提案中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3.提案被党委、政府采纳,产生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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