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36号
- 【发布日期】2005-05-06
- 【生效日期】2005-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 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六日??
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4月21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3〕9号)精神,加快我省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现就省属转制科研 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应充分结合本单位实际,有条件的可试行产权制度改革,建 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直属、独资、参股等分支机构应纳入该科研机构整体进行产权 制度改革。?
二、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可依法自主选择有 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在岗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对在岗职工持股,购买国有资产产 权,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给予20%的折让优惠,并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 款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给予40%的折让优惠。?
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和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其国有资产允许向社会出售, 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其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留划拨、出让 、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省财政、省国土资源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转制后科研机构使用的土地,其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对在岗职工持股的科研机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方式处置: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 出让金可按评估价的30%缴纳;若需改变土地用途,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的,由国 土资源部门收购后,以招标、拍卖及挂牌方式出让,其变现资金不足以安置职工,土地出让 金(纯收入)的50%至60%返还原转制的科研机构用于职工安置。
(三)试行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的科研机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采 取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其转增资本金可按土地评估价的30%确定,并 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转制后的科研机构。?
五、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以 产权制度改革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为基数作以下优惠扣除:?
(一)在转制过渡期内尚未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
(二)在转制过渡期内新增的净资产,可按35%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股,按转制为股份制的 科研机构职工持股比例予以分配;?
(三)在转制过渡期内可提取职工社会保险金、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等费用;?
(四)转制科研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取在职职工安置专项经费报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 ?
以上资产扣除,净资产以存量为限。对在岗职工持股的科研机构,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收益折 抵。净资产的计算按照先折让优惠后扣除相关费用的顺序进行。?
六、科研机构在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时,由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科研机构的 ,应由原科研机构按职工实际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资产受让方必须承担相应 债务,负责原有职工的安置。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八、对转制过渡期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其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或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经 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予以安置,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 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职工内退后,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按内退 后的工资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内退后工资与原工资差额部分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由单位负责。内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鉴于我省社会服 务保障体系实际,已离退休人员仍留在改制后的单位管理,有关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 00〕7号)精神办理。?
九、改制后的科研院所仍然享受省财政的科技投入,并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的 渠道及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其投入形成企业法人 资产。?
十、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可用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设立不超过 注册资本35%的技术股份,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0%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和进行成 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转制为股份制的科研机构,可鼓励职工个人依法自愿投资入股,其中骨干管理人员和骨干科 技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个人股本65%,法定代表人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个人股本的15%。?
十一、转制科研机构现占用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由于历史原因,其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 ,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协商产权的划转;对一时无法划清的房产土地,主管部门应允许 科研机构继续使用。?
十二、省属转制科研机构申报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报批程序?
(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书面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基础材料:?
本机构成立时间、现有内设机构、在册人员基本情况;截止上年度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包括 创收业绩);前三年资产负债情况(总资产额、总负债额、净资产额);现占有使用的房地 产情况及其权属材料;主要开发研制领域及在国内所处的地位。?
3?改革方案:?
改革原则、目标;改革形式;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股权设置(含投资主体情况); 管理模式;企业的发展设想;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省科技厅收到以上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本意见先在有条件的省直属转制科研机构进行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以确保转制科研机构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附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机构名单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
制度改革研究机构名单 ??
机构名称 主管部门 ?
贵州轻工科学研究所 省经贸委?
贵州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省经贸委?
贵州省机电研究设计院 省经贸委?
贵州省冶金设计研究院 省经贸委?
贵州省化工研究院 省经贸委?
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省经贸委?
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基地 省科技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电子计算机中心 省科技厅?
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省交通厅?
贵州省电子工业研究所 省信息产业厅
贵州省商业科学研究院 省商务厅?
贵州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所 省粮食局 ?
贵州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省煤管局?
贵州省新材料研究开发基地 贵州科学院?
贵州省新技术研究所 贵州科学院?
贵州省冶金化工研究所 贵州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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