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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林尔康和陈芷芳合葬墓为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110号
  • 【发布日期】2008-06-16
  • 【生效日期】2008-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林尔康和陈芷芳合葬墓为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林尔康和陈芷芳合葬墓为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榕政综〔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台文物的保护工作,丰富福州历史文化名城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2008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林尔康和陈芷芳合葬墓为福州市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墓东、西各20米,南至禹州鼓岭一号别墅入园道路,北至50米。

希望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依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在我市“两个先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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