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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广州河段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49号
  • 【发布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06-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广州河段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广州河段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6]49号)




为保护和改善珠江广州河段的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珠江广州河段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通告。

二、船舶在珠江广州河段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珠江广州河段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禁排区。船舶禁止在禁排区内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所指生活污水以及任何形式的厨房、厨房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

三、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四、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生活污水,必须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应当保存每次生活污水接收单证,以备海事部门检查船舶生活污水去向。

五、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停靠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接收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要求,并通过市政管网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海事、渔政和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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