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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 【发布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湘办发〔2009〕3号
  • 【发布日期】2009-02-03
  • 【生效日期】2009-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湘办发〔2009〕3号)




(2009年2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意义

洞庭湖区捕捞渔民长年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特别是“连家船”渔民无田无土,居无定所,漂泊湖中,生存环境差,生活艰难,是特殊的困难群体。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从根本上减轻洞庭湖渔业捕捞强度,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推进洞庭湖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养护渔业资源,建立洞庭湖渔政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上的现实困难。

二、着力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1.实施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对专业捕捞渔民中的无房户,按照“自愿优先、政策支持”的原则进行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帮助他们全部上岸定居,省、市、县财政补贴上岸建房专业捕捞渔民每户2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1.5万元,市、县财政负担0.5万元,宅基地由当地县级政府统一规划,无偿提供,免收建房办证费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专业捕捞渔民所在县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具体措施,对集中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要改善集中居住在岛上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岛上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安排岛上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清洁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卫生室建设等项目,帮助他们解决信息不通、交通不便、就医难等实际困难。按照尊重历史、体现自愿的原则,结合安居工程安置情况,免费解决无户口渔民的户口落实问题。

2.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将上岸定居渔民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坚持市场就业与政策帮扶就业相结合,通过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岗位援助、政策扶持等方式,开展“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渔民就业援助活动,促进“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渔民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上岸定居渔民中城镇户籍人员属“零就业家庭”的,纳入当地援助计划;农村户籍人员符合贫困家庭标准的,纳入当地扶贫培训计划。

3.健全捕捞渔民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湖区捕捞渔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照城乡低保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特别困难的捕捞渔民提高救助标准。在禁渔期间,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捕捞渔民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使人均月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困难捕捞渔民,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将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捕捞渔民的农村合作医疗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将捕捞渔民纳入当地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对象范围,对血吸虫病患者免费发放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在渔民集中安置区,优先支持建立村卫生室,为渔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帮助解决捕捞渔民子女教育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渔民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按政策全部纳入经费保障体系;对寄宿的渔民子女,全部纳入寄宿生活补助范围,享受政策规定的补助费。

5.支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安排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培训专项,对捕捞渔民成年子女和青壮年捕捞渔民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教育,提高渔民素质和转产就业能力,重点培训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务工经商等实用技术。积极为上岸定居渔民创造一部分公益岗位。对捕捞渔民转产创业按照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给予税费减免。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信贷扶持机制,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大对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从事休闲渔业、远程捕捞、网箱养殖、水产品加工及其他从业活动,扩大渔民转产创业途径,增加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

6.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全面清理现行针对捕捞渔民的各项收费。坚决禁止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水面承包费等。免征渔业船舶检验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收渔民捕捞许可证工本费。

7.加强洞庭湖渔业资源养护。加强洞庭湖渔政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沿洞庭湖区渔政管理体制改革,沿洞庭湖各市、县市区对洞庭湖的渔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畜牧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从洞庭湖区原有渔政队伍中择优录用,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对渔政执法装备、设施维修、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等予以补助支持。将洞庭湖和湘江禁渔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纳入洞庭湖、湘江流域综合治理范畴,统筹考虑防洪、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制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确保不增加新的捕捞渔民。严禁划湖承包捕鱼和养鱼,对已经发包的,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清理,限期取消。严禁使用非法网具,打击非法捕捞。建立健全鱼类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制度,完善洞庭湖春季禁渔期制度,保护增殖洞庭湖渔业资源。加大洞庭湖水域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洞庭湖水域生态修复基础研究,支持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强化洞庭湖综合治理,建立严格的申报制度,除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外,对在洞庭湖水面、滩涂、湖洲从事影响渔业资源养护的涉水工程,要征求省级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积极推进退树还湖、退芦还湖,尽快恢复洞庭湖生态功能,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洞庭湖资源。

三、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洞庭湖区捕捞渔民解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总责。成立湖南省洞庭湖区捕捞渔民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杨泰波任组长,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李友志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农办、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水产局。洞庭湖区各市、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抓好工作落实,帮助渔民解决现实困难。

2.强化部门协作。各级财政、农业、畜牧水产、民政、编办、农办、建设、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洞庭湖区捕捞渔民解困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讲究效能,形成推进洞庭湖区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工作的强大合力。

3.加强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把洞庭湖区捕捞渔民解困工作纳入2009年“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洞庭湖区捕捞渔民解困工作作为考核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捕捞渔民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要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确保洞庭湖区捕捞渔民解困工作落到实处。

洞庭湖区三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资、沅、澧“四水”流域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由当地政府参照本意见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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