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48号
- 【发布日期】2006-07-01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6]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74号)的要求,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和认证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开展列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工作。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范围逐步覆盖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强化农资产品的监管,扩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
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抽检工作,对检出孔雀石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普查,健全企业档案,严查无证生产。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制度;推动食品标准建设,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规范食品标签标志,加强对非食品用原料的风险监测,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七、由省工商局负责,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严格实行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对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包括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有关内容。
八、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经营者自律承诺和节日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办食品违法案件。
九、由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在2006年8月底前对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开展乳品行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品种和环节,开展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选择重大危害因素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并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