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办价格[2007]2172号
  • 【发布日期】2007-09-09
  • 【生效日期】2007-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7]2172号)




山西省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8元和0.297元(不含脱硫加价)。国电大同发电公司、华能上都电厂、大唐托克托电厂、大唐神头二厂、京能集团岱海电厂和鲁能王曲电厂送京津唐电网机组上网电价按以上标准执行。
二、将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元(不含脱硫加价)。
三、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其上网电价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