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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8号
  • 【发布日期】2005-08-30
  • 【生效日期】2005-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05〕2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水污染治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污水处理产业化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对保护人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和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出发,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抓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机制。

(二)明确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调控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二、加快污水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

(三)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原则上实行厂网分开,政府负责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应以TOT或委托运营等方式改制,盘活的资金优先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在建和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鼓励采用BOT或PPP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

(四)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和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原则确定,一般污水二级以上处理(含新建管网部分)核定的价格不应低于0.8元/立方米。各地要明确污水处理费调整的目标和时限,收费标准可一次听证,分步实施。已建成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5年底前要将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运行成本,2006年6月底前实施到位。辽河、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流域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一次实施到位。要运用价格机制有效控制水污染源,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要不低于同类城市供水价格。

对不按期调价或不按标准执行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停止安排供排水建设项目国债资金、补助资金和贴息贷款等资金扶持,停止审批、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新增城市供排水建设项目,提高其他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标准。

(五)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收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原则上,使用市政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并入自来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实行一票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费收缴机构实行一票制一并代收。代收机构要按月、按用户排水量足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随意减免,并采取措施防止漏收,否则,由代收机构足额补足或予以追缴。

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地政府要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达标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经营合同,逐月支付污水处理费,当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尚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成本时,由当地财政足额补充支付。

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作为补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开征污水处理费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试运行1年内,必须完成预验收或验收工作。对3年内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或试运行期满的污水处理厂仍不能达到正常运行的城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停止该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六)加大排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城市政府要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等的一定比例、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地方税费和已出让的污水处理厂收益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85%,3-5年内达到满负荷运行。城市政府可按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的标准,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的回报率和基准污水处理量,同时鼓励投资者带资建设部分排水管网。

(七)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采取BOT、TOT、PPP或其他方式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实行专业化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建设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运作。辽河、松花江流域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建立起专业化特许经营制度,对在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必须在建成前签署专业化特许经营协议。

(八)实施污水处理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对经批准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建设用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九)推广污水处理产业化先进技术。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科学选择技术方案,大力应用科技含量高、成本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小城镇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等情况,积极探索采用污水湿地处理、污水氧化塘处理等有效的处理方式进行污水处理。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快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循环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


三、加强政府监管,保障污水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

(十)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监管,明确责任人。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省政府将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监管。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立污水处理专业化特许经营制度,并进行行业监管;省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进行监督;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费及相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在线装置要与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联网,以保证监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督。为推进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省政府成立吉林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污水处理产业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后,不得随意停产。如确需停运,须事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停运。对擅自停运的,由省建设厅提出警告,省环保局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如仍不改正或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属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责成当地政府无条件取消其经营权,不得在吉林省境内继续经营,属于PPP形式的并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建议当地政府调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议省政府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向全省通报。

(十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月按量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坐支和挪用,出现问题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四)完善污水处理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及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吉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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