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发[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3-23
- 【生效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部分行业和企业受到一定冲击,导致企业用工需求下降,一些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现象,实际就业需求大于供给,就业呈现出总量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交织的特征,就业形势严峻。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就业与项目建设联动机制,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建立就业与项目建设联动机制。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重的方针,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改委、经委、商业局、服务业办等部门,上述部门要将情况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铁路、公路、水库和输水工程、城市道路和地铁、供电和电信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环境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工程等建设项目要提高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发改、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要将优先就地就近使用农民工作为前提条件。项目或标段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对接工作,组织本地区农民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业。要把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同企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实绩挂钩。在制定经济规划时,要优先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项目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协调联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联系,上门服务,跟进新项目,紧盯新企业,拓展新空间,用足新政策,开展新培训。实现“三个对接”,即企业招用工与落实优惠政策有效对接,企业岗位需求与人力资源求职信息有效对接,企业用工技能需求与就业培训有效对接。抓好“三个环节”,即项目立项时,签订用工意向;项目开工时,签订培训协议;项目竣工时,签订劳动合同。
(二)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岗位开发。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发现和培育就业岗位,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服务外包、物流管理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目录,针对特定人群或者特定需求,细分市场岗位,以项目为载体,采取雇主出资和政府补助的运作方式,加速服务业岗位培育和开发。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三)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以2008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四)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2009年,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通过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1个月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五)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执行省政府的规定(下同)。
(六)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主要用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岗位补贴参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助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我市优先安排社保补贴,同一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兼得。
三、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开发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按照省下达2009年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的指标,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安置女性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50%),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基层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质量检验、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等领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妇幼保健、农林水技术推广等领域。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八)积极培育市场服务岗位。各级政府要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引导、培育市场服务岗位,鼓励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引导和培育的市场服务岗位包括健康管理、公共营养、芳香保健、花艺环境设计等市场潜力大的领域,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岗位名录,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规定岗位的,由财政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300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30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达到增强实际经验、促进市场就业的目标。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我市县以下(不含县)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十一)对从事家教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我市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教育实现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毕业证和家教协议、社区证明,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十二)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将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纳入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鼓励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大学四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衔接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学计划安排,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十三)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科研院所或高校所在地、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也可免费保留在原就读高校。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十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尤其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在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边远乡镇基层工作。进一步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高校毕业生到新民市的红旗乡、姚堡乡、周坨子乡、大柳屯镇、于家窝堡乡、陶家屯乡、东蛇山子乡,辽中县的大黑岗子乡、牛心坨乡、老大房乡,法库县的四家子乡、双台子乡、卧牛石乡、包家屯乡、秀水河子镇、叶茂台镇,康平县的沙金台乡、柳树屯乡、西关屯乡、海州窝堡乡工作的,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可享受就业人员社保政策。
要提高各级机关录用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原则上要达到50%,区、县(市)机关原则上达到30%。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对到边远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毕业生,笔试成绩两科加5分,如考一科加2.5分。笔试、面试后,同等条件的优先聘用。从2009年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要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十七)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学习时间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在做好原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就业转失业后的短期简单技能培训和二次培训的基础上,围绕地方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产业项目特色培训,针对技能不对称问题做好低技能劳动者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工作。要把创业培训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工作重点,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同时兼顾社会其他有志于创业的人员。
(十八)突出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针对不同就业人群的特点,鼓励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个性化、互动性及提升实际操作能力的分类技能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每课时分别为3元、5元、10元。
(十九)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创业培训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YB创业培训教材,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实行最高培训补贴标准,即每学时10元。改革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拨付另50%的培训补贴。要把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到创业培训体系中来,并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坚持“就近就地”原则,为返乡农民工培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力度,补贴标准、办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创业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我市将创建10个创业教育示范校(劳动保障2个、人事2个、教育2个、工会1个、团市委2个、妇联1个),市财政通过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给予支持,满足学校创业教育需要。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按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不兼得)。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二十一)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各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个性化就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盲人按摩、手工编织、陶艺、动漫制作、LED和农村种养殖等项技能培训,对超出普惠制培训规定课时所需的培训经费给予专项培训补贴。
(二十二)做好复转军人和农村“两后生”的技能培训。凡我市户籍的复转军人可持相关证件免费到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免费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十三)切实抓好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政府出资购买的培训要服务于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要与本地区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中的产业升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配套、相衔接。各地区要根据本地主导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组织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改等部门,确定为本地区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专业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后,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急需技能人才,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培训专业目录兼顾家政服务、残疾人康复等我市品牌培训,每半年调整完善一次。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各地区要把本地区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重要优质投资环境抓紧抓好,有效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保证项目技能需求与劳动者培训意愿对接、与有实力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对接、与紧缺专业的师资及实训基地对接。各地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入区项目用工需求结构和进度,要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季度通报和联动工作机制,超前谋划安排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要加强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依托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计划,在重点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全部建立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服务站,负责调查统计、组织对接、园区实训等工作。要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科研院所的基础和优势,制定优秀师资柔性引进相关政策,抓好名师名课课件开发和使用,努力提高培训师资水平。
(二十五)加强普惠制培训基地管理。要严格把握培训机构标准,坚持做强做大原则,对培训设施不齐全、师资力量不强、教学功能不完备的机构要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围绕普惠制培训对象和任务,将普惠制培训基地分成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两类,每个基地要细化培训专业,按培训专业获得定点资格后参与培训任务的招投标。尤其要针对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择优选择一些硬件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实训水平高的培训机构。普惠制培训基地每半年考核评估、调整完善一次,实现有进有出。
(二十六)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积极组织扩大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规模,以实训项目为载体,开展校企合作。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学生学员进企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课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实习场地、设备设施的利用率,解决学校(培训机构)实训师资水平不高的问题。要注重调动产业基地、工业园区中企业的积极性,实行基础实训在学校(培训机构)、专项实训在企业的两段式实训,大力推广名师带徒、顶岗实习等实训模式。产业集群特色突出的产业基地,可将建立共享性的专业实训基地纳入建设规划。
五、鼓励企业扩大就业
(二十七)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八)商贸服务型企业减免税费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十九)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3年。
(三十)鼓励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企业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税政策和社保补贴政策不兼得),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三十一)鼓励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年退税总额低于企业为其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其企业缴纳部分的差额,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三十二)鼓励企业吸纳依法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就业。企业吸纳持《就业援助证》的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承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六、鼓励个人自主创业
(三十三)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三十四)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场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各区县(市)、开发区应新建或充分利用原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无偿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2009年底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各区、县(市)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5户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五)扩大创业融资渠道。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将小额贷款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凡是个人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三十六)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对通过典当融资且到期偿还当金确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在半年基础上延期1年。
(三十七)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三十八)个体经营减免税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三十九)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创业者从事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和我市新增的物业维修、零售配送、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等5个微利项目,初次领取工商执照,依法纳税,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对其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凭其缴费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四十一)降低创业成本。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我市取消、停止和减半征收70项收费政策,其中停止收取旧机动车转让费、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和环保业务培训费等54项,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搬迁补偿费、土地登记费、产权发证登记中心查档费16项。
支持初始型自主创业,降低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对继续保留的企业注册验资费、环评及监测服务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按最低标准收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
(四十二)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两到三年时间,使全市接受系统创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达到3000人,催生大学生创业者和参与创业者3000人,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个。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市300名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以及赴国外培训,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四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四)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四十五)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对非正规劳务组织吸纳残疾人就业,其残疾人的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四十六)实行创业成功后低保渐退制度。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的1.5倍、但高于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的,确定保留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12个月不变,从第13个月起取消低保和边缘户待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1.5倍以上的,确定保留低保和边缘户待遇6个月不变,从第7个月起取消低保和边缘户待遇。
(四十七)强化创业保护。按照市工商局扶持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放宽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放宽企业设立条件、放宽分公司经营范围,简化企业登记手续、简化企业年检手续、支持连锁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期答复。
七、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四十八)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的(到2007年底距退休年龄5年内除外),继续享受1年社保补贴。
(四十九)延长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包括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就业的工作期限由3年延至4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重新登记,严格筛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五十)实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军烈属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十一)援助困难家庭子女学习政策。将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可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扩大到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的,可享受减免费学习政策。残疾人家庭及收入认定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军烈属家庭及收入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五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五十三)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五十四)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并为失业农民工发放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对在我市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如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农民工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十五)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农民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五十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政策、场地支持,重点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种植养殖、特色农业及农村服务业等。
(五十七)鼓励劳务输出。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对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埠外境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强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县乡级政府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五十八)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跟踪我市就业、失业动态,分析掌握就业、失业形势变化和走势,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失业预警监测。一是实行预警监测月报制度。采取重点调查方式对我市在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具有规模性、代表性、特征性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产生的减薪、待岗、裁员等情况。二是实行规模性裁员周报制度。对规模性裁员进行报告登记,动态掌握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情况。三是实行失业率季报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每季确定我市调查失业率。四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分析报告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监测,实行职业供求分析月报制度,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分析状况。五是建立预防规模性失业应急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是预防和处理规模性失业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工作预案。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信访、国资委、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发现、预防和控制规模性失业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确需裁员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人员流量、流速的控制。
通过月报、周报、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职业供求状况来综合研判我市经济波动期内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劳动力供求趋势,掌握我市失业的总体态势,为预防和调控失业、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提供依据,为制定相关的就业和经济政策提供参考。
(五十九)严格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一是对出现规模裁员趋向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根据失业预警预报的数据,加强对关闭停产企业以及拟裁员企业重点跟踪。国有企业原则上在2009年底前不允许直接裁员。二是严格规范企业裁员程序。企业裁员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企业裁员方案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不能进入裁员程序。对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积极稳妥做好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严格履行企业改制程序,原则上要求改制后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80%,尽量减少改制裁员。
(六十)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好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可由乡镇政府在核定的乡镇行政或事业编制内自行解决,各级财政要筹集资金支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联网工作。为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利用省下达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指标,实施“一个乡镇两名劳动保障协理员”计划。二是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三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对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做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服务,按照所学专业、技能分门别类做好人才储备,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做好人职匹配。四是创新招聘洽谈会方式。按行业、专业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特别是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到校园发布招聘信息,实行岗位对接。
(六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以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网为顶端平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掌握全市人力资源和岗位资源状况,促进供需对称、校企对接和人职匹配。扩大信息联网的覆盖面,在完善和维护市和区、街、社区四级联网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乡镇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市就业网、市人事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加快实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残联、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之间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扩大联网应用,进一步推动网上职业介绍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实现全市招聘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网上广泛及时发布,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求职信息与岗位信息有效对接。
(六十二)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一是继续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目前我市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比例为60%,2009年在对已达标社区进行复检的基础上,充分就业社区力争达到70%。二是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社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库,加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完善社区就业援助包保责任制度,对本地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跟踪服务,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稳定就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六十三)加强劳务输出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一是推进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投入资金390万元,重点加强39个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达标工作,实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一站式公共服务。二是全市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统一配备联网计算机,实现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信息化。三是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农村困难家庭资源情况的调查,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人数、意愿等状况,对农村困难家庭实施重点就业援助。四是启动农民返乡监测制度,建立《返乡农民资源和就业跟踪台账》,并实行月报表、季调度制度。对我市39个中心乡镇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点,组织人员深入车站、乡村,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情况。对返乡农民工实行与城镇失业人员平等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政策。
(六十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简化各项政策的办事程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基础性工作建设,通过开发就业创业系统软件,建立完善实名制就业、实名制培训、实名制职业介绍、实名制社保补贴、实名制劳务输出等数据库。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六十五)建立稳定的工资支付机制。一是加大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和完善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二是严格执行《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59号),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六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召开三方例会,收集并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关闭停产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坚持“双维护”、“双服务”。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维护企业的利益;既服务民生改善,又服务经济发展。二是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协理员队伍,力争使劳动关系问题化解在基层。三是建立妥善处理工时问题。按照人保部、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六十七)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完善劳动争议应急工作预案,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六十八)进一步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加大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收取劳动者抵押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六十九)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为加强政府各部门间配合与联动,市政府成立由劳动保障、宣传、发改、国资、经委、农委、财政、服务业办、教科工委、人事、教育、民政、中小企业、工商、税务、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工作联动,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的积极推进。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认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就业政策、部署就业工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全力推进。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针对特殊形势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规模至少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当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增加,确保各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七十)加大就业创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政策和典型宣传活动,开设咨询专栏、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办事程序和创业典型;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活动,让我市就业创业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全民创业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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