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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95号
  • 【发布日期】2009-02-03
  • 【生效日期】2009-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环办函〔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设置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环办〔2008〕108号),即日起启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用于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联系环境应急相关工作事务。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印模

二○○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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