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0-19
- 【生效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工作,并于10月22日前将自查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 贯彻落实情况调查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一览表》电子件,报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应急办(电子邮箱:szswsjyjb@163.com)
(联系人:杨建斌,电话:25602198,1598668240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9年10月19日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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