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汇经便字【2008】9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7
- 【生效日期】2008-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机构奥运临时外汇账户开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机构奥运临时外汇账户开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便字【2008】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北京、河北、青岛市(省)分局、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
为方便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境外机构开立奥运临时外汇账户,总局已将相关境外机构(北京奥组委提供,名单见附件)的名称、特殊机构代码等信息录入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为做好后续账户开立工作,明确相关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指派业务人员登录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按照名单所列特殊机构代码,将相关境外机构基本信息保存至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便辖内中国银行进行查询。
二、名单内境外机构可直接在中国银行申请开立奥运临时外汇账户。中国银行受理申请时,应首先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进行查询,对于基本信息已录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境外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对于基本信息未录入该系统的境外机构,中国银行应告知申请机构,先行获得北京奥组委书面确认后再来办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三、中国银行应于开立奥运临时外汇账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各地外汇局应于2008年10月17日之前,将辖内奥运临时外汇账户开立情况书面报告总局。
四、境外机构奥运临时外汇账户的开立、收支范围、账户有效期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 <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 编制工作所需政策信息的函》(汇函【2006】71号)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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