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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迅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粤安监明电〔2010〕13号
  • 【发布日期】2010-03-04
  • 【生效日期】2010-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迅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迅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粤安监明电〔201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广东省揭阳市“2.26”重大烟花爆竹燃放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两会”及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迅速开展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店尤其是储存仓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批发经营和零售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以及不按规范堆放的行为,是否为非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检查边远村庄、农场、农户等可能生产“私炮”的区域和场所,务必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检查工作的方式

(一)由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并认真填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详见《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明电〔2008〕21号))、《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检查表》(附件)。

(二)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依照附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建立档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打非”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依法查处。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领导,周密部署此次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全国“两会”和清明节期间安全形势稳定。

(二)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对每个单位检查完毕后,要当场填写检查记录并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作出明确的结论。对于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应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完毕后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应落实专人负责并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对发现有违规超量、超品种、超范围储存经营和储存销售非法产品等问题的,应依法严肃处理。有经营储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一律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一律立即取缔。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于3月19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局(联系人:贺磊电话:83135928 传真:83135920;周豪 电话:83135383 传真:83135394)。省局将于3月下旬对部分重点地区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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