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请协助做好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讯录编印工作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函〔2006〕352号
  • 【发布日期】2006-12-13
  • 【生效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请协助做好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讯录编印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请协助做好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讯录编印工作的函

(安监总厅函〔2006〕3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加强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国家煤矿安监局要继续履行好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监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职能。为建立与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正常工作联系,落实好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经研究,决定编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讯录》,请贵办协调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附表(Excel表可在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公告公文栏”下载)要求填报通讯录(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填报),于2007年1月15日前传真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值班室。

联系电话:(010)64463200,传真:(010)64237417

E-mail: msc@chinasafety.gov.cn

附: 通讯录填报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